如果军龄没有满10年,不可以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进行,一般是每年4-7万加上服役津贴和6个月的工资;对于军龄满10年工龄未满16年的,采取应制金,前10年每年2-3万,10年之后按照每年4-5万,并且会解决住房的问题。
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的或者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对于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一般不会低于接收安置单位和原来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标准,待遇包含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福利,这些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员工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的军队职务等级,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和专业是军队职务相对应的退休待遇。但是这个规定对于手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不适用。
对于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福利待遇是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规范来执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府会逐月发放退役金。如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会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
安置地点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随军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2、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4、夫妇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如下: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夫妻分居补助。
家属保险缴纳条件
1、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无收入的。
3、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5、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6、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人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n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r\n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r\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r\n\r\n附: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r\n国务院、中央军委:\r\n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r\n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难,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现对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含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下同)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n一、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需要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予以安排适当工作,办理调动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对飞行人员配偶应优先安排。军官配偶要服从组织分配。调出或接收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r\n二、军官所在部队驻海岛或边远地区,当地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军官配偶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停薪留职后,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r\n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不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及时安排适当工作。\r\n三、军官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需要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一般应随调,其中接近退休年龄、体弱多病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原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提前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r\n四、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当地政府应予接收,属于离休干部的,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r\n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也不得征收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r\n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退役军人配偶待遇最新政策集中体现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包括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等,具体包括:一、优待证,可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二、生活补助,对有困难的退伍家属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三、医疗,家属可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优惠;四、教育,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享受到很好的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军家属条件: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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